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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社科项目经费“包干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科〔2022〕9号

河北师范大学

社科项目经费“包干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河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校科〔2021〕18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确认项目等立项前成果已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其它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

第二条 坚持“能放则放、该简则简、放管结合”的原则,充分信任科研人员,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科研经费被套取、转移、挪用、滥用等行为出现。

第三条 学校提取经费的3%作为管理费用于激励项目负责人,其余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定科目限制和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的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及其它合理支出。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套取、转移、挪用,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学校财务处、社会科学处和院(系)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定期抽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2022年5月27日

学校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