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学术科研>>文件下载

河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科〔2022〕10号

河北师范大学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河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协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河北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和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受让方、被许可方、合作实施方等直接向本校支付的货币资金及股份等形式。

第三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直接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奖酬金的计算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数。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奖酬金,学校在扣除税金后直接拨付给完成人。科研成果完成人在提取奖酬金之前,应当根据其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在团队成员之间自行分配。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中收益部分分配如下:

(一)5%作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基金,由学校进行管理;

(二)10%作为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由所属单位进行管理;

(三)85%作为科研成果完成人奖酬金。

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研成果的,其中获得净收益提取85%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和科研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10%奖励所在学院,5%上缴学校。

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5%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和科研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10%奖励所在学院,5%上缴学校。

第五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的奖酬金,由其填写《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及分配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属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学校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发放。

第六条 学校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科研成果完成人奖酬金数额和比例的过程中,对于科研成果完成人自筹经费承担科研成果申请、维持费用或有其他情形的,学校对其奖励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奖酬数额时应当根据协议扣除中介费等费用。

第八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同时,对其收益分配实行公示,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公示15个工作日,明确公示其对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的贡献、收益以及拟分配的奖励和报酬、所占比例等情况。

第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学校当年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由财务处发放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将科研人员获得的知识产权、实现的社会效益与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及分配审批表

2022年7月20日

学校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