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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科〔2022〕12号

河北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河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科〔2020〕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校科〔2021〕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后设立科研预研基金,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前期研发工作。原项目负责人可自愿申请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按照校内基金管理流程实施管理。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核定及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的批准立项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收缴及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经费账户设立、报销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的抽查审计工作;

(四)各学院负责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及结余资金使用督促监管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计划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等原因导致结余资金需要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资金。对明确结余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2年内留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使用。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结余资金在项目负责人使用期间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对结余资金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三)结余资金在学校统筹后设立学校科研预研基金,原项目负责人可自愿申请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按照校内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四)科研预研基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科研预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资金;

(五)科研预研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执行期满后,学校收回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事业发展活动直接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申请立项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进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学校统筹结余资金的项目清单、预研基金项目立项清单,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结余资金统筹、预研基金项目的财务账户设立。

第七条  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仅用于直接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经费支出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 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且在我校无兼职工作的,学校将项目结余资金收归学校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0日

学校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