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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落实《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文﹝2017﹞44号),完善本科生班主任管理,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有效拓展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渠道,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指由学院选聘,经学校批准,面向学生班级开展专业教育、指导学风建设,配合辅导员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的专任教师(含退休教师和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教育、管理、指导、关心学生的职责。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引领。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动态,掌握学生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领学生加强品德修养,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四个自信”,服务社会、奉献国家,勇担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

(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以及专业目标;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学习态度;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读书分享、专题宣讲等培养专业兴趣的活动,在学术科研、专业竞赛等方面给予学生们针对性指导。

(三)实践指导。积极参与学生课外活动、学习参观、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的指导工作,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和实践素养;针对大学生在团队合作、人际交往、行为规范、自我管理等方面遇到的现实生活和心理问题提供指导帮助。

(四)职业指导。关注考研学生动态,为考研学生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加强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帮助学生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和就业创业的参谋。

第四条  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所带学生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与所带班级辅导员及时沟通班级情况,研讨工作举措,总结工作成效;

(二)做好集体指导。每学期参与思想引领类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专业教育或学术讲座类辅导不少于2次,指导学生完成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类活动不少于3项;

(三)注重个体辅导。每学期开展学生个体谈话或指导不少于20人次,其中对于学业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经济、人际、心理、就业等)学生的指导要全覆盖,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班主任选聘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选聘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新生入学前完成。学院组织受聘人员填写班主任聘任审批表,统一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原则上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班主任,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七条  班主任选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精,奉献精神强,作风纪律严;

(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  班主任聘期不低于1年,原则上期间不得中断指导或者更换所指导班级。

第九条  班主任选聘优先满足低年级(一、二年级),并逐渐向高年级推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协调落实班主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等相关政策;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各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包括遴选、聘任和考核等。

第十一条  学校将班主任培训培养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班主任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活动。各学院应主动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提供条件,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主任工作例会或工作研讨会,组织辅导员与班主任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年6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班主任的考核按照到岗到位、工作投入、学习培训、协调配合、工作成效以及学生测评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班主任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班主任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学年工作,填写班主任学年工作考核登记表;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班主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个人总结材料对班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同时组织学生对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三)学院党委(党总支)对班主任工作情况给予评定意见,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等级,并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师德失范;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四)不能按照学校、学院要求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的。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六条  40周岁及以下专业教师,参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须具备“任现职以来,兼任一年以上本科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并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优秀班主任”奖项,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班主任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要将班主任工作经历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加分项,具体换算和加分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院参照兼职教学管理岗位中教研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标准[《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校发〔2018〕36号)],每学期为班主任核算30个工作量,并发放酬金。学校参照辅导员津贴发放标准,另行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关于为本科学生班级配备班主任的实施意见》(校学﹝20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