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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0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落实《标准》规定,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实施《标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筹)、校医院、保卫处、公共体育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每年定期召开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体育教学部大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第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1. 定期主持召开实施《标准》领导组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工作。

2. 将实施《标准》系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3. 负责成立《标准》免测鉴定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医院、公体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对申请免测及“代偿制”学生进行统一鉴定。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1. 负责教务管理系统与体测系统软件对接,提供学生信息名单、传输测试成绩及学生查询成绩等,做好测试(含缓、补测)通知。

2. 将学生的《标准》成绩纳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标准》登记卡)和毕业审核条件之内。

3. 负责对《标准》测试违纪、作弊等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公共体育教学部职责

1. 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测试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1月和第二学期的3月至6月。

2. 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并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

3. 负责《标准》的测试、缓测、补测、成绩评定、汇总及归档工作。

4. 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5. 负责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校医院有关单位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并定期出具研究报告。

6. 负责建立《标准》数据库,汇总有关数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上报。

7. 负责打印毕业生的《标准》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校医院职责

1. 负责公共体育教学部组织《标准》测试现场的医务监督。

2. 负责安排专人对因病或残疾申请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病情和医院等级进行鉴定核实。

3. 协助公共体育教学部完成学生身体形态、机能的测试,并及时将测试数据送达公共体育教学部进行成绩汇总。

第六条  各学院职责

1. 负责实施《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各学院教学秘书《标准》测试通知的传达等工作。

3. 负责每学期初将本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实践安排包括姓名、专业、性别、年级、人数、时间提前报大学生体测中心。以便合理安排测试及补测工作。

4. 负责通知因参军入伍、休复学、出国交换学习、转校等特殊原因造成《标准》成绩不全或不达标的学生,及时与体测中心联系参加补测。

5. 负责将已办理免测学生的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放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

1. 将《标准》实施细则纳入《学生手册》,协调各学院做好实施《标准》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工作。

2. 负责将学生《标准》评定成绩纳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参评条件。

3. 根据对《标准》测试违纪、作弊等学生的处理结果,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1. 负责将实施《标准》的专项测试经费、器材维修保养费纳入核定的年度体育经费预算,确保经费按期到位。

2. 负责测试场地、器材的更新购置、改造及维修经费的划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筹)职责

负责对实施《标准》所需的的器械、器材等设备的购置更新的招标比选,确保《标准》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职责

负责测试现场的安全保卫,清理与测试无关人员,确保测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必要时提供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做好测试协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免测鉴定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因病等原因申请免测或参加代偿班学习的学生进行鉴定处理(每年4月和9月)。

三、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十三条  根据学年总分评定等级: 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延期毕业处理。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学校每年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补测,《标准》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单项指标   权重(%)  

大学各年级   体重指数(BMI)   15  

肺活量   15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第十五条  《标准》测试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学校专业一、二等奖学金。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专业三等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但不能参评三好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十七条  《标准》测试过程等同学业课程考试,有旷测(考)、违纪作弊行为者按《河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不完全符合免测条件或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学生,可提出《标准》测试代偿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后,可参加代偿班的锻炼。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测或代偿的流程和要求:

(一)申请流程:教务处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网络主页下载并填写相应表格,并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交学院审核后,提交公共体育教学部汇总,由鉴定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处理意见。

(二)具体要求:

1. 被批准免测的学生持审批表到体测中心报备履行手续,进行登记。

2. 参加代偿班锻炼的学生,持审批表到群体办公室报备履行手续,进行登记并参加学习锻炼,期末成绩由群体办公室转交体测中心,由体测中心给学生记录成绩。

3. 因病(事)请假参加缓测的学生须持有班主任签字及学院盖章的证明到体测中心登记。

第二十条 特体学生是指身体健康没有疾病,只是身高体重比例严重失调,一般指肥胖、过度消瘦或侏儒症等情况的学生。特体学生每年要参加正常体质健康测试,若达不到合格标准,但每年体测成绩都有10%的提高或大四体测成绩与大一体测成绩相比提高了30%,即视为《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特体学生需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由公体部对其进行身体形态测试,递交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特体学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河北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2.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代偿制”实施办法

3.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代偿制”申请表

4. 河北师范大学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5.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特体学生申请表